一、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鎮、街道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鎮、街道設立標準時,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標準的文件、標準文本和說明”。
2017年8月,我省設立街道的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民政廳印發施行;202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序》《湖南省縣鄉兩級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申報審核工作辦法》,并連同全省設立街道的標準一并報國務院備案(徑送民政部)。設立街道的標準執行至今已七年多,有必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門職能變更對部分指標作適當調整,故開展新標準起草工作。省民政廳黨組高度重視,自2023年啟動此項工作以來,廳領導多次帶隊調研,認真總結近幾年我省設立街道的工作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標對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學習借鑒兄弟省份好的經驗做法,草擬了我省設立街道標準和程序的征求意見稿。一年多來,省民政廳多次聽取省直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組織各市州和部分縣市區民政局研究討論,今年8月再次書面征求15個省直部門的意見,反復論證修改,形成設立街道標準和程序的送審稿。省民政廳經廳黨組會議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呈報了提請審定印發的請示。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印發,并報國務院備案(徑送民政部)。
二、標準和程序的主要內容
?。ㄒ唬┛傮w要求。明確了設立街道應遵循的原則、規律和要求。
(二)具體標準。
1.擬設街道標準。(1)人口和面積指標。經統計,全省平均每個街道常住人口5.81萬人、面積33.60平方千米,居委會占比67%,其中市轄區平均每個街道常住人口5.33萬人、面積21.23平方千米、居委會占比78.33%,縣市平均每個街道常住人口6.82萬人、面積58.68平方千米、居委會占比52.67%;縣市政府駐地鎮所轄居委會占比26.70%。根據上述分析數據,結合外省做法和省直部門意見,將設立街道的人口和面積及居委會占比三個指標按照不同情形明確了相應標準。既照顧當前現實,又考慮未來發展。(2)經濟建設指標。根據全省《鄉村振興統計監測一套表制度(試行)》,明確了擬設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等4個經濟建設指標。考慮到全省各縣市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將上述4個指標放在本縣市區所轄鄉鎮中進行比較。(3)社會發展指標。街道作為城市型行政區劃,應具備一定的適應城市發展現狀的公共服務能力,從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托育服務設施、社區教育文化體育設施、應急避難場所、自來水普及、垃圾處理、公共廁所等方面設置了定性或定量的指標。(4)邊界和駐地指標。重點對街道轄區范圍、界線、辦事處駐地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旨在提升擬設街道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5)地名管理指標。為加強全省地名管理規范化,從地名命名更名、擬設街道名稱、地名標志設置等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6)適當放寬的情形。對撤并減少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服務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促進功能區與行政區劃融合發展的、設立街道的縣市區屬于山區類型的或位于省級邊界的,適當放寬擬設街道人口指標至不低于4萬人。
2.增設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條件。考慮到全省地區間地形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按平原湖區、丘陵區、半山半丘區、山區4種地形類別,分別明確設立街道人口不低于5.5萬人、5萬人、4.5萬人、3.5萬人。全省不搞“一刀切”,力求通過標準引導,推動全省構建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城鎮體系格局,助力高質量發展。
3.指標聯審確認。明確了具體指標由部門聯審確認;對未建成但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近期項目計劃的基礎設施,明確了認可情況。
?。ㄈ﹫笈绦颉κ〖壱韵抡畬徟O立街道的兩種情形,分別明確了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確保設立街道工作有章可循、有程序可依。規范了行政區劃變更批復下發后規范從簡掛牌、落實調整方案及配套措施、報告完成情況、行政區劃信息發布、動態監測和跟蹤評估等程序。
?。ㄋ模┢渌麅热?。明確了設立街道的標準和程序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