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關于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30日
(此件發至鄉鎮)
關于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湖泊管理保護,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湖泊實施湖長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正確把握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系、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總體謀劃和久久為功的關系、破除舊動能和培育新動能的關系、自身發展和協同發展的關系,牢記習近平總書記在湘考察時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綠色發展,堅決守護好“一湖四水”,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五個強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改革創新,以洞庭湖為重點,在全省所有湖泊實施湖長制。全面推進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岸線管理和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整治、生態治理與修復,全面加強湖泊管理保護、改善湖泊生態環境、維系湖泊健康生命,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為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正確處理湖泊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關系,注重湖泊生態修復與休養生息,提升湖泊功能,發揮綜合效益。
——堅持河長主導。充分依托河長制組織體系,將湖長制納入河長制工作重要內容,統籌做好部署、推進、督察、考核等工作,強化部門職責,落實分級責任,引導全民參與,形成治水合力。
——堅持因湖施策。針對我省通江湖泊、垸內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屬性、功能屬性和突出問題,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著力解決湖泊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堅持改革創新。創新湖泊管理模式,完善湖泊分級管理、管養分離、精細管理等措施,實行湖泊網格化管理。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湖泊環境治理和保護投入力度。加強科技治水,提升湖泊管理保護水平。
(三)主要目標。按照“組織體系到位、制度體系到位、責任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的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省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長制。到2020年,全省地級城市建成區、縣級城市建成區及鄉(鎮)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5%以上,湖泊周邊城鄉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濕地保護率穩定在72%以上,基本遏制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等現象,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養殖,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禁捕,洞庭湖達到Ⅲ類水質標準(總磷≤0.1mg/L),其它湖泊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確保湖泊面積不萎縮、調蓄能力不降低、生態功能不退化,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
二、實施步驟
湖長制工作全面納入河長制工作體系,各地總河長對轄區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各級河長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負責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在湖泊已設立河(湖)長基礎上,按《指導意見》要求全面實施湖長制。
(一)編制湖泊名錄。各級河長辦負責本級湖泊名錄制定,在全國水利普查湖泊數據基礎上,摸清轄區內湖泊底數,掌握湖泊的分布、數量、位置、面積、水量等基本情況,實現湖泊全覆蓋。2018年5月底前,市級河長辦提出需市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的湖泊名錄;6月底前,縣級河長辦提出需縣級及以下負責同志擔任湖長的湖泊名錄。
(二)逐級明確湖長。跨省、市的湖泊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縣的湖泊由市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鄉的湖泊由縣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村的湖泊由鄉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2018年7月底前,按湖泊名錄和跨行政區域情況逐級明確湖長,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湖長體系;各級湖長名單要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布,并在湖泊顯著位置設立湖長公示牌,公布湖長、職責、聯系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三)劃分湖長職責。湖泊最高層級湖長負責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分級分區明確湖長責任,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下級湖長巡湖履職,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亂占岸線、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捕撈、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其他各級湖長按行政區劃和管理現狀明確水域岸線管護范圍,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無縫連接的責任體系,按照上級湖長要求組織湖泊管理保護工作,抓好湖泊保護問題專項整治。
(四)健全工作體系。2018年8月底前,市、縣、鄉三級出臺湖長制實施方案,并結合工作實際,修訂完善會議制度、信息共享、信息報送、工作督察、考核辦法與驗收等六項基本制度,將湖長制督導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與河長制統一部署,一并推進。
(五)編制一湖一策。堅持問題導向,根據湖泊功能定位分類施策,制定湖泊保護任務與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湖泊的一湖一策編制工作。一湖一策應以整個湖泊為單元編制,由最高層級湖長牽頭、相應的河長辦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對黃蓋湖等跨省級行政區湖泊,應商相關省份組織編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核后按程序報批。一湖一策要與入湖河流通盤考慮,相互銜接,根據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問題清單、目標清單、任務清單、措施清單和責任清單。
(六)推進年度任務。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針對不同河湖、不同水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一湖一策分年實施要求,由河長辦會同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年度工作要點和考核方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每年12月底由河長辦會同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辦法和考核方案,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主要任務及責任分工
全省湖長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加強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岸線管理和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綜合整治、生態治理與修復、執法監管等。最高層級湖長是湖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在最高層級湖長的統籌協調下,細化工作內容,明確責任分工,確保任務完成。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
1.開展湖泊劃界。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按照管理權限,2020年底前,依據土地調查成果,綜合應用1︰2000地理信息數據及遙感、GIS技術,按照外業調查、內業上圖、政府批準、埋設界樁等步驟,統一技術標準,依法劃定湖泊管理范圍。其它湖泊根據實際,逐步推進管理范圍劃定。(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控制開發利用。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將湖泊及其生態緩沖帶劃為優先保護區,涉湖的開發利用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旅游開發等活動。嚴格執行涉湖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優化建設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2020年底前,由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和生態補償機制,推行占補平衡制度。(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采砂整治。嚴格管控湖區采砂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科學編制采砂規劃,全面禁止自然保護區等水域采砂。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建立完善跨區域、跨水域的執法協作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砂石碼頭、堆場,合理設置規范化砂場。強化采砂船監控,實行定點停靠,全面禁止新增采砂產能,引導加快淘汰過剩產能。開展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涉砂經營整治活動,嚴查國家公職人員縱容包庇非法采砂行為。(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
4.實行岸線分區管理。跨縣級湖泊及面積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按照管理權限,2020年底前,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等,組織制定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其它湖泊根據各地實際,推進岸線分區管理,加強湖泊岸線保護,強化長江岸線環境治理。(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嚴格岸線科學利用。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按照岸線利用規劃,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沿湖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
6.嚴格水資源管理。貫徹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健全指標體系,強化考核問責。加強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嚴格落實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建立健全集約節約用水機制,推進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加強入湖河流水量調度,科學確定湖泊生態流量(水位),嚴格水工程生態流量(水位)管控,確保湖泊供水安全、生態安全,重點保障通江湖泊及內湖生態用水。(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嚴控入湖排污總量。優化產業結構,嚴格入湖排污口監管,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不達標水功能區等敏感水域入湖排污口整治。到2020年,建立以水域納污能力倒逼陸域污染減排的機制,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設置并監管入湖排污口。超過納污能力的湖泊,應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實施限期整治方案,逐年削減入湖污染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工業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加強省級工業聚集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積極推進其他工業聚集區按實際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加強工業排污監管,實施更加嚴格的污染排放標準和區域環境準入條件。開展造紙、化工、印染等重點行業超標排放整治,依法關閉淘汰非法生產經營或資質證照不全的生產企業,環保設施不全、污染嚴重的企業,以及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生產線和設備。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到2020年,確保各類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深化城鄉生活污染治理。以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養殖環境整治為重點,加快推進湖泊周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到2019年,完成洞庭湖所有縣市區整治驗收工作。加快湖泊周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大截污管網建設力度。到2020年,沿湖市、縣城區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90%,所有建制鎮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加強生活垃圾處理,進一步完善城鄉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基本完成農村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強農業污染防治。加強湖泊周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分區管理制度,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通江湖泊及重要垸內湖泊沿岸1000米范圍內實現畜禽退養,依法關停未按期安裝糞污處理設施和未實現達標排放的規模養殖場;推進漁業生態健康養殖,禁止天然水域投餌投肥養殖。到2020年,洞庭湖區畜禽規模養殖比重達50%以上,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95%以上(大型規模養殖場達100%);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湖泊周邊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覆蓋率達95%,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40%以上,化學農藥使用總量減少12%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加強交通運輸污染防治。加快船舶污染物上岸接收處理設施建設,2018年底前完成環洞庭湖區船舶污染物岸上收集點建設。進一步完善并運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和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海事、港航、漁政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規范危化品運輸,對水路危化品運輸企業開展年度專項安全現狀評估,定期開展洞庭湖船舶載運危化品專項治理行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
1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名錄核定工作,建立水源地管理臺賬。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從湖泊取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明確并公示保護區四至范圍、管制規則。大力推進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關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入湖排污口,全面完成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隱患等突出問題整改。(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強黑臭水體整治。推進地級城市建成區、縣級城市建成區及鄉(鎮)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出臺治理技術導則,明確治理技術路徑、責任部門和時間節點,加強聯防聯治,綜合采用控源截污、清淤清污、垃圾清理等措施。到2020年,全省地級城市建成區、縣級城市建成區及鄉(鎮)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開展湖泊垃圾整治。按照“控源頭、清河道、重監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湖泊內堆積的廢棄物,落實河湖清障、綠化和保潔等日常管護工作。到2020年,確保城市湖泊、主要內湖垃圾有專人清理,實現全部湖泊水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湖岸無垃圾的目標。(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
15.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20年底前,科學規劃湖泊生態功能分區,按規定調整優化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入湖口人工濕地凈化工程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提高湖岸生態水平和環境自凈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推進濕地修復。2020年底前,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已侵占破壞的濕地全部退出并完成修復;加快實施國家濕地保護恢復工程、三峽后續項目、退耕還濕、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完成65萬畝濕地修復,濕地保護率穩定在72%以上,動植物棲息地得到有效保護。(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強水生生物保護。嚴厲打擊電毒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非法捕撈行為,嚴格執行禁捕制度。科學開展增殖放流及棲息地修復,推進漁業生態健康養殖,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省農委牽頭,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開展溝渠疏浚。采用“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方式推動湖區溝渠塘壩清淤,逐步恢復水系的自然連通,到2020年,按照清空見底、坡面整潔、岸線順暢、建筑物完好、環境同步、管護到位的要求,完成洞庭湖區大中型溝渠、大小塘壩清淤疏浚,基本建立覆蓋城鄉的生態活水網絡,增強儲水輸水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
19.制定湖泊保護法規。加快推進《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立法進程,探索將湖長制納入法規內容,通過地方立法將水環境治理工作覆蓋到全流域,實現依法治湖。(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探索司法銜接機制。推進檢察院派駐河長辦聯絡室建設,建立河長辦與檢察機構常態化聯絡機制,構建涉湖涉水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檢察銜接工作機制,創新涉湖涉水違法犯罪案件辦理和法律監督新模式。(省水利廳、省人民檢察院牽頭,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加強日常巡查。加大湖泊監管力度,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采用日常巡查與專項巡查相結合、現場巡查與實時監控相結合的方式,積極運用航空航天遙感等現代測繪技術對湖泊實行動態監管,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開展聯合執法。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和洲灘以及非法排污、養殖、采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對涉湖重大違法案件,要掛牌督辦,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實到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對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細化目標任務,強化工作措施,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完成工作任務和治理目標。要加強工作調度,建立以黨政主要領導負責、河長辦組織、業務部門分擔、各方緊密配合的湖長制工作機制,系統解決湖泊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協調聯動。湖泊不同行政區域黨委、政府要強化源頭管控,水陸共治,實行聯防聯控。堅持河湖共治,統籌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和治理,落實入湖排污總量管控責任。各級河長辦要在河長湖長領導下,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推進各項任務落實。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努力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基礎工作開展、水質(含地下水)監測、規劃編制、信息平臺建設、河湖劃界及專項行動等經費,支持湖區水環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修復等項目建設。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河湖保護管理成效突出地區按規定進行獎補。拓寬投融資渠道,推廣PPP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河湖環境治理和保護。
(四)引導公眾參與。統籌部署河長制湖長制的宣傳工作。建立河湖保護信息發布平臺,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加大宣傳力度,以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引導公眾參與監督。開展河長制“六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組、進農戶)活動,增強社會各界河湖保護意識。推進宣傳創新,組織開展志愿者服務、聘請社會監督員、招募民間湖長等活動,引導群眾參與湖泊保護。
(五)加強監測監控。建立健全入湖河流與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全覆蓋體系,推進環保、水利等部門水質監測網絡融合,整合湖泊基礎數據、監測數據和監控視頻,實現全省監測監控“一張網”管理。將湖長巡湖、問題督辦、責任落實等湖長制工作內容納入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積極推動對地觀測等新技術運用,強化湖泊動態監管,對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六)嚴格考核問責。各級河長辦會同河長制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湖長制工作督導,落實重大問題辦理“一單四制”制度,定期向上級河長辦及時報送工作情況。各地要建立湖長制考核問責機制,將湖長制考核與河長制考核工作一并推進,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防汛抗災責任落實等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地區由總河長開展約談。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省級湖長名單
附件
省級湖長名單
序號 | 湖泊 | 湖長 | 湖段湖長 |
1 | 東洞庭湖 | 隋忠誠 | 益陽市、岳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轄區內湖段湖長 |
2 | 南洞庭湖 (含爛泥湖、鹿角湖) | 隋忠誠 | 益陽市、岳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轄區內湖段湖長 |
3 | 西洞庭湖 (含牛浪湖、胭包山湖) | 陳文浩 | 常德市、益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轄區內湖段湖長 |
4 | 黃蓋湖 | 隋忠誠 | 岳陽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轄區內湖段湖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