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晃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批復
湘政函〔2024〕164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調整新晃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新晃侗族自治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湘政函〔2010〕30號)確定的新晃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作如下調整:
?。ㄒ唬ⅰ靶惺故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為“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ǘⅰ靶惺钩青l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縣城鄰街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為“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ㄈ┎辉傩惺埂斑`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相關行政處罰權調整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實施。
二、調整后,新晃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全面按照本批復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權責邊界和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權責一致、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四、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時對縣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進行調整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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