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失信者正在變得無所遁形,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的信用情況。到底什么是社會信用信息?哪些信用信息應當被采集,哪些信息禁止采集?信用信息如何披露?失信后如何修復信用?1月4日下午召開的湖南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對以上問題進行了明確。
《辦法(草案)》明確,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遵守法定義務和履行約定義務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以用于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以用于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明確信用信息采集范圍
根據《辦法(草案)》,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的信息;受到表彰、獎勵等信息;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信息。
《辦法(草案)》明確,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自然人所采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以及自然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并經自然人同意,需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辦法(草案)》規定,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示公開、政務共享和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具體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予以明確。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
失信行為程度不同,懲戒措施不同
為使信用激勵與懲戒落到實處,《辦法(草案)》還明確規定了激勵懲戒措施。對于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依法采取相應激勵措施。對于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根據失信行為程度不同,將嚴重失信行為主體依法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采取懲戒措施;對失信程度尚未達到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標準的,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監管措施。
此外,強調懲戒措施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應當與信用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修復失信信息
紅網時刻記者注意到,《辦法(草案)》十分注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理機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明確保障信用主體知情權、查詢權,賦予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信用修復等權利。
同時,明確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人員的禁止行為。對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篡改、違規刪除、非法出售社會信用信息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如《辦法(草案)》明確,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辦法(草案)》規定,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權利,有權知曉與其相關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等情況,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信用主體認為其社會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誤、遺漏,或者信息采集、歸集、披露、使用過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辦法(草案)》規定,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受理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對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詢。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被采取懲戒措施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辦法(草案)》將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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