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在蠶桑品種培育和蠶遺傳資源保護等方面具有傳統優勢。近年來,蠶桑產業成為我省湘西、湘南山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特色產業之一。2021年以來,通過啟動“長沙(國際)蠶桑絲綢智造產業項目”,探索全齡人工飼料工廠化養蠶和蠶絲短纖維混紡等新技術,力爭突破行業瓶頸,提升產業發展效率,實現全產業鏈產值躍遷。為順應我省蠶桑產業發展新趨勢,從蠶種入手,發揮我省蠶品種培育和蠶遺傳資源優勢,通過規范管理,推動蠶桑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過程
我省自2015年開始動議蠶種立法,經過了長期醞釀和調研。2023年《辦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計劃出臺項目,蠶種立法加速推進,省農業農村廳成立工作專班,以問題為導向,組織開展蠶種管理立法調研和《辦法》起草工作,并邀請省司法廳相關部門一同先后赴湘西州、長沙市、常德市、邵陽市和永州市等蠶桑主產縣市區以及廣西、廣東開展調研,并征求市州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省直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經過了多輪討論研究,再經省司法廳審查和修改完善后報請省政府審議。
三、主要特點
《辦法》采用“小快靈”的形式,共十條文本,從政府與部門職責、蠶遺傳資源保護、品種選育與審定、品種引進、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生產經營檔案、蠶種檢疫、質量監督等方面對我省蠶種管理進行規范,旨在解決蠶遺傳資源保護扶持不夠、蠶品種審定和推廣制度不完善、蠶種生產經營行為不規范、蠶種質量檢疫機構缺失等問題,推動蠶桑產業高質量發展,突出了科學性、前瞻性和實用性。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于商品小蠶的適用。目前我省蠶桑生產80%左右采用小蠶共育模式,小蠶跨縣域甚至市域商品化流通經常發生,商品小蠶的質量好壞和可追溯性是產業發展重要內容。為加強商品小蠶的管理,保障蠶桑生產的安全,《辦法》第一條將從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納入適用范圍,并定義商品小蠶。
(二)關于蠶遺傳資源保護。我省蠶遺傳資源豐富,但保護扶持不足,保護單位硬件設施相對落后,保護機制不完善。《辦法》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需要,安排必要蠶種管理資金,做好蠶遺傳資源保護等工作。《辦法》第三條明確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蠶遺傳資源保護的職責,并對省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和蠶遺傳資源保護單位作出了具體規范,完善了蠶遺傳資源保護機制。
(三)關于蠶品種審定與引進。我省缺乏蠶品種省級審定制度和品種審定機構,長期只能申請外省和國家級的品種審定,不利于推動省內蠶品種繁育與推廣;我省蠶品種引進及推廣缺乏規范管理,缺少足夠的技術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根據發展實際支持人工飼料、工廠化飼養的蠶品種選育,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省級蠶品種審定制度,明確由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蠶品種審定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引進外省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適應性試養,明確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蠶品種引進和適應性試養提供技術服務。
(四)關于蠶種生產經營行為規范。蠶種生產環節多、專業要求高、蠶種市場競爭激烈,如不規范管理有可能導致蠶種質量良莠不齊,直接影響蠶桑產業健康發展。《辦法》第六條規定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明確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兩種例外情形,從源頭上完善蠶種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對蠶種生產經營檔案作出細化要求,明確蠶種生產經營檔案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內容和保存期限,建立健全蠶種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五)關于蠶種質量監督。為做好蠶種質量監督工作,《辦法》第八條明確蠶種檢疫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承擔,對檢疫不合格的蠶種處理和蠶種檢疫的樣本提出具體要求。《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