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8號
《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于2025年1月8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8日
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規范露天焚燒秸稈,防治大氣污染,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秸稈綜合利用主要是指對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農作物的秸稈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肥料化,將秸稈還田以及用于有機肥生產和應用;
(二)飼料化,利用秸稈作為飼料或者作為原料生產優質飼料;
(三)基料化,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
(四)原料化,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
(五)能源化,開展以秸稈為原料的生物質能熱電聯產、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秸稈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氣化清潔能源利用;
(六)其他綜合利用方式。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編制全省秸稈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秸稈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秸稈綜合利用協調機制,支持開展秸稈收儲網點建設,推動建設以企業為引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參與、市場化推進的秸稈收集、儲存、運輸、利用體系,實現秸稈綜合利用比例達到國家規定目標并逐步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的組織實施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機構研發、應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設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秸稈低茬收割、還田利用等成熟實用技術列入農業技術推廣目錄并予以推廣。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教育、科學技術、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氣象、機場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燒區,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劃定的禁燒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細化禁燒范圍并向社會公告。
對禁燒區帶有經檢疫確需焚燒的病蟲害的秸稈,在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燒。
第六條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燒秸稈的,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由村(居)民委員會匯總需要露天焚燒秸稈的數量并上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居)民委員會的轄區為單位分區域、分時段有序錯峰焚燒,并加強指導、巡查和管控。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秸稈焚燒的區域、數量和時段。
第七條 露天焚燒秸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區域、數量和時段焚燒,防止發生大氣污染事故和火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對開展秸稈綜合利用以及對秸稈進行收集、儲存、運輸、利用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給予獎勵和補助。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秸稈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落實秸稈還田、撿拾打捆、固化成形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對綜合利用秸稈的企業,稅務、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秸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減免、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對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