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教〔2021〕14號
HNPR—2021—10008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體)局,省直有關單位: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教〔2015〕28號)已失效,為規范和加強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湖南省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我省教育事業發展,提升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一步規范省級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7號)、《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深入推進省級專項資金實質性整合 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通知》(湘財預〔2018〕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教育綜合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全面績效、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共同管理。各地各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加大投入,統籌安排省級資金和自有資金,突出支持重點和使用績效。省財政廳負責年度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定期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省教育廳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與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照我省教育綜合發展工作重點、立項目標任務等確定支持范圍和方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師隊伍建設,面向承擔教師隊伍建設任務的市縣、學校及單位分配,包括鄉村教師公費定向培養、“銀齡講學計劃”省級配套、教師(校長)培訓、芙蓉教學名師、教師綜合改革與語言文字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教育信息化建設,面向納入教育信息化建設范圍的市縣、學校及單位分配,包括省級、市縣級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網絡安全、數字教育資源建設、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教育信息技術應用推廣、教育信息化創新試點項目獎補等相關支出。
(三)民族教育發展,面向承擔內地西藏班學生培養任務的學校及省內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學校分配,包括內地西藏班、民族團結進步示范校等相關支出。
(四)民辦教育發展,面向各地和民辦高校分配,包括支持和規范各地民辦學前教育和基礎教育發展、支持和規范民辦高校發展等相關支出。
(五)學生資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來華留學生獎學金等相關支出。
(六)校園足球、體衛藝與國防教育競賽活動,面向承擔體衛藝與國防教育活動的市縣、學校及單位分配,主要用于舉辦省級和組織參加國家級大中小學校校園足球、體衛藝與國防教育賽事及活動以及開展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防治宣傳教育等相關支出。
(七)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面向承擔教育科學規劃課題任務的學校及單位分配,包括重大招標(委托)課題、重點資助課題、一般資助課題、青年專項課題等。
(八)教育綜合管理機制改革,面向承擔教育綜合管理機制改革任務的市縣、學校及單位分配,包括教育體制改革試點、教育督導評估、民辦高校黨建、平安學校建設(含安全宣傳教育)、外資配套、成人教育和其他綜合改革發展等支出。
第六條 根據項目實際,專項資金采用綜合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跨年度項目資金由“當年報批、一年安排”調整為“一次報批、分年安排”,避免資金沉淀。凡當年不能形成支出的,當年不得安排預算。
第七條 按綜合因素法分配的項目資金包括:
(一)教師隊伍建設,按照鄉村教師公費定向培養人數、“銀齡講學計劃”人數、教師(校長)培訓人數和時間、預算定額補助標準等因素分配。
(二)教育信息化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網絡安全、數字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等資金,根據學校數、學生數、基本辦學條件、建設任務、管理績效和預算定額標準等因素分配。
(三)民族教育發展的內地西藏班補助,根據內地西藏班學生數和預算定額標準等因素分配。
(四)民辦教育發展,根據各地民辦教育辦學水平、義務教育結構優化情況、民辦教育管理工作完成情況、民辦高校辦學情況檢查結果等因素分配。
(五)學生資助,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根據助學貸款發放規模、歷年還款情況、貸款利率和風險金承擔比例等因素分配;來華留學生獎學金根據來華留學生人數、資助比例和資助定額標準等因素分配。
(六)校園足球、體衛藝與國防教育競賽活動,其中校園足球獎補經費按照國家試點縣、國家校園足球特色學校數量、高水平運動隊伍基地數量、參加全國競賽獲獎名次等因素進行分配;校園足球、體衛藝與國防教育的培訓、競賽類項目經費按照參培(賽)人數、時間和預算定額標準等因素分配。
(七)教育督導評估、民辦高校黨建、外資配套、成人教育和其他綜合改革發展等,根據教育督導評估結果、民辦高校數量、外資項目進度及管理績效、成人教育項目任務、預算定額標準等因素分配。
第八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項目資金包括芙蓉教學名師、教育信息化創新試點項目、民族團結進步示范校、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平安學校建設(含安全宣傳教育)、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等,由省教育廳組織開展評審。程序包括:
(一)下發通知。省教育廳下發有關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范圍、申報條件、評審原則、評審程序等。
(二)單位申報。各地、各校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初步遴選,擇優向省教育廳推薦申報。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把關,對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
(三)形式審查。省教育廳對各單位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通過形式審查。
(四)專家評審。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材料進行評審,擇優遴選出符合條件的項目。
(五)結果公示。在相關門戶網站上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正式發文公布立項結果。
第三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公開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發文下達。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項目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達90%以上,按項目法分配的項目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達70%以上。除據實結算、以獎代補等特殊項目資金外,專項資金應由省教育廳在當年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35日內提出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于60日內下達。
第十條 各地各單位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建設規劃等情況,統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和自有資金,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在核準的使用范圍內進一步細化預算,落實到明細項目和實施單位,加快預算支出進度。支出進度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評價重要內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結轉資金收回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遵循預算公開的有關規定,實行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各級教育部門細化項目預算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跟蹤監控,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自評,督促學校健全預算財務管理,進一步鞏固完善財政資金監管機制,推進教育綜合發展專項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把專項資金納入財審聯動管理范圍,實施重點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到預算安排和調整中,并與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掛鉤。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稽查和內部審計;在項目中期檢查、年度決算和項目完成時,按要求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項目實施進展、資金使用和績效等情況;在項目完成時,要組織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有關部門、各有關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事宜,及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材料。對拒不配合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暫停或者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確保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各市縣及有關項目學校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規章制度,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實行政府采購。嚴禁將專項資金用于平衡預算、發放人員津補貼以及沖抵地方應承擔的支出;嚴禁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教育等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