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建一〔2018〕3號
HNPR—2018—12013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5〕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9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切塊安排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除涉密項目外,專項資金的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分配方式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主要包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急需急缺和優勢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科技研究等。
(二)地質環境保護。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防治綜合體系建設、綠色礦山建設、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地質調查、生態地球化學(土地質量)調查評價、地下水(地熱)調查評價與監測、地質公園建設與地質遺跡保護等。
(三)其他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分配方式: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依據國土面積、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災害點數量、近年發災數量、貧困縣、地質災害防治高標準“十有縣”和專項資金管理績效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總額、具體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比重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根據情況一年一定。
第八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以三年為周期,實行滾動管理。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啟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提出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方案,下達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申報方案等,并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公布。對地質災害治理、礦產資源勘查等常規項目實行常態化立項,經評審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管理,分年度擇優依序安排。
第九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應履行如下程序:
(一)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材料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進行項目申報,并出具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項目評審
1、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及預算進行評審,提出項目立項及預算建議。
2、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采取實地踏勘、資料審查等方式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審核或項目設計評審,審定項目概算或預算。對省級只進行立項論證和概算審查的項目,項目設計與預算委托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財政部門組織審查。省級只進行立項論證和概算審查的項目根據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確定。
3、評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組織對項目立項(設計)和概(預)算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其中,對省級僅負責立項論證的項目,由市級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
②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技術服務單位是否符合相關資格資質要求;
③原始資料檢查結果與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相符;
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定及公示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擬支持項目,并由省國土資源廳將評審結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建立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并適時進行充實、調整。每次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省級項目庫,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審核;省級項目庫實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資金總量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根據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相應提前下達或編入部門(代編)預算。
第四章 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資金下達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依規定程序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的,依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專項資金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正式下達。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依法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省級預算公開平臺公開。
(四)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不可預見因素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預算的,由項目單位按原渠道報批。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加強省級項目資金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運用,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意見,績效評價結果在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開。
(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建設,并對已完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項目及時組織或委托驗收。
(三)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加強本區域項目資金監管。
(四)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區域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和預算(概算)開展項目建設、規范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及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禁虛報、冒領、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違反規定的,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設置期限為三年,到期自行終止。期滿后確需延續的,根據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按新設專項資金的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建〔2015〕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