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財建一〔2018〕2號
HNPR—2018—12012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5〕90號)等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5〕9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省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切塊安排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國土整治、耕地保護、測繪地理信息、不動產登記與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專項資金的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土地整治和耕地保護。包括農村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災毀耕地復墾、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收購、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監管支出、國土資源規劃、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地籍調查、國土整治科技研究等。
(二)測繪地理信息。包括新型基礎測繪、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應急測繪、地理空間數據與信息化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等。
(三)不動產登記與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包括不動產統一登記基礎數據建設與更新、不動產權籍調查、自然資源資產專項調查等。
(四)其他與國土整治、耕地保護、測繪地理信息、不動產登記與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分配方式。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查
第七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依據各市縣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水田面積、未整治耕地面積、災毀耕地面積、新增費繳費情況、專項資金管理績效、市縣經濟發展和國土資源專項工作保障水平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總額、具體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比重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根據情況一年一定。
第八條 國土整治與測繪地理信息實行項目庫管理,以三年為周期,實行滾動管理。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啟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提出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方案,下達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申報方案等,并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公布。對土地整治等常規項目實行常態化立項,經評審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分年度擇優依序安排。
第九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具體程序、時限、材料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進行項目申報,并出具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項目初審
1、土地整治項目由市州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開展選址復核和重疊查詢,并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設計和預算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
2、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查。審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②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③項目設計書(實施方案)編制是否科學合理,項目預算編制是否準確、規范、合理等。
(三)評審及復核
土地整治項目由省國土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立項、設計及預算進行審查;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省財政廳對省國土資源廳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復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初審程序和材料是否完整、規范;
2、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審定及公示
根據評審意見及復核情況,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擬支持項目,并由省國土資源廳將評審結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建立由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并適時進行充實、調整。每次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省級項目庫,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審核;省級項目庫實行定期更新。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資金總量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根據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相應提前下達或編入部門(代編)預算。
第三章 資金下達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資金下達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依規定程序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需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的,依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專項資金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正式下達;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依法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省級預算公開平臺公開。
(四)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不可預見因素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預算的,由項目單位按原渠道報批。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加強省級項目資金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運用,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意見,績效評價結果在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開。
(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建設。
(三)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加強本區域項目資金監管。
(四)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區域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已完工項目及時組織驗收。
(五)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和預算開展項目建設、規范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禁虛報、冒領、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違反規定的,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設置期限為三年,到期自行終止。期滿后確需延續的,根據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按新設專項資金的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土地整治與耕地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建〔2015〕95號)和原《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建〔2015〕99號)文件同時廢止。